Buddhism Series 1 - Doctrine 《佛教叢書1-教理》
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in Buddhism - Part 2: The Five Groups of Dharmas - the Content of a Hundred Mental Objects 佛教的主觀與客觀 第二篇 五位百法─百種心事的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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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教的主觀與客觀 第二篇 五位百法─百種心事的內容壹‧五位百法的意義
所謂五位百法,是將宇宙間的一切萬有諸法分為五類:心法八種、心所法五十一種、色法十一種、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、無為法六種。計有百種法,所以稱為「五位百法」。即:
色法十一心法八,五十一個心所法,
二十四種不相應,六種無為成百法。
「五位百法」是法相宗對於萬有諸法的分類,法相宗主張客觀的物象是由主觀的心識變現而成,因此以「唯識轉變」的次第來排列五位的順序:
1.心法:在一切有為法中,「心」具有主動、主宰的支配力,是緣外境的精神主體,具有能分別的作用,是慮知的根本,所以心法又稱心王,有最尊、最勝的意思,因此排在首位。
2.心所法:是隨著心法而起,為心王所擁有,並且和心王相應不離,如臣子附屬於君王一樣,所以排在心王後面,列為第二位。
3.色法:心王、心所是能變,色法是所變。色法自己不能變現,要藉心王、心所才能顯現五根六塵的影像,因此色法排列第三。
4.心不相應行法:是在心王、心所、色法的作用上,成立的假法,所以排列第四。
5.無為法:前面四種有為法滅盡不再生之後,所顯示出來的法,便是無為法,所以無為法排列第五。
五位百法的表解如下:
貳‧五位百法的內容
一、心王
心王是精神作用的主體,取境自在,並且具有成就萬法的能力,在百法中最為殊勝,所以稱為「王」。心王,又名心法,有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、末那識、阿賴耶識等八種,一般人稱為「八識心王」。分別說明如下:
第一、眼識:是依於眼根,而緣取色境的心識。
第二、耳識:是依於耳根,而緣取聲境的心識。
第三、鼻識:是依於鼻根,而緣取香境的心識。
第四、舌識:是依於舌根,而緣取味境的心識。
第五、身識:是依於身根,而緣取觸境的心識。
前五識只是各別緣取各自的境界,產生單純的感覺作用,本身並沒有認識、分別對境的功用,而必須與第六意識共同俱起,才能了別境界,所以,前五識又稱為「各別境識」。
第六、意識:以第七末那識為所依,以一切諸法為所緣的心識。意識可分為與前五識並生的「五俱意識」及單獨產生的「獨頭意識」兩種。其他識僅能緣現在法,只有第六意識能遍緣過去、現在、未來三世一切諸法。所以,意識又稱為一切境識,在八識中最為猛利敏捷,三界九地一切迷悟昇沈之業,無一不由此意識所作。
第七、末那識:是恒執第八阿賴耶識為實我、實法的心識。又此識是我執的根本,若執著迷妄,則造諸惡業,輪迴生死;反之,則斷滅煩惱惡業,徹悟人法二空的真理。因此,末那識又名染淨識。
第八、阿賴耶識:是前七識的根本,能含藏變現萬有的種子,又名藏識、種子識。是諸識中作用最強的,所以又稱為識主。
二、心所
心所又作心數、心所有法,是從屬於心王,與心王相應的種種複雜的精神作用。
心王與心所的差異,在於緣取外境的方式不同,心王只緣取對境的總相;心所則兼緣對境的總相與別相。例如當我們面對一束花的時候,心王只緣取花的概觀;心所則不但緣取花的概觀,而且能緣是紅、是白、是多、是寡等細相。
心王與心所之間,有四種相應關係:
1.所依平等:心王與心所依於相同的根。
2.所緣平等:心王與心所緣取相同的境。
3.時平等: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。
4.事平等:心王與心所作用時,是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的心所起作用,並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。
五位百法中與前五識心王相應的有三十四個心所:遍行心所五、別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中隨煩惱二、大隨煩惱八,及貪、瞋、痴。
與第六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十一個心所:遍行心所五、別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根本煩惱六、隨煩惱二十、不定心所四。
與第七識心王相應的有十八個心所:大隨煩惱八、遍行心所五、別境心所中的慧、根本煩惱的貪、痴、見、慢四法。
與第八識心王相應的有五個心所:遍行心所五。
心所法五十一種,可分為六類,通常稱為「六位五十一心所」,即:遍行心所五、別境心所五、善心所十一、煩惱六、隨煩惱二十、不定四。
(一)遍行心所五
遍行位,指任何認識作用發生時,所生起的心理活動,又分為五種:作意、觸、受、想、思。因為這五種心理活動具有普遍性,遍於一切心、一切地、一切性、一切時,所以叫做「遍行」。
1.作意:引起念頭,領導心去注意外境。含有警覺、靈敏的作用。
2.觸:是根、境、識三者和合時所產生的心所法。
3.受:由觸所產生領納外境的感受,有苦受、憂受、樂受、喜受、捨受等五受。
4.想:在心中浮現境相,產生概念的心理作用。
5.思:是對境審慮,而引起心與心所造成身、口、意業的精神作用。它能命令心去作籌劃、謀略、思考、衡量等行為,而造作善業、惡業、無記業。
(二)別境心所五
別境,指由特定境界所引起的心理活動,因為活動範圍並不遍於一切心,一切時,只遍於一切性、一切地,所以稱為「別境」,是作善作惡的心,包含有:欲、勝解、念、定、慧等五種心所。
1.欲:是對於喜歡的對境產生欲求的精神作用。有善、惡、無記三性。
2.勝解:對於所緣的對境生起印可的精神作用。
3.念:對所緣的事明白記憶,而不會忘失的精神作用。
4.定:制心一處,全神貫注於所觀的境界而起的精神作用。
5.慧:推理、判斷事理的精神作用。通於善、惡、無記三性。
(三)善法十一
善,伴隨善心而起的心理作用,能在現世與未來世中,給與自他利益。包含有:信、精進、慚、愧、無貪、無瞋、無痴、輕安、不放逸、行捨、不害等十一種心所。
1.信:對於某一對象,全然崇敬、欽慕,毫無疑惑,而使心理獲得清淨的精神作用。
2.精進:努力修行,積善去惡的精神作用。
3.慚:自省所造罪惡而感到羞恥的心理作用。
4.愧:自己有了過咎,面對他人時覺得羞愧。
5.無貪:對所有境界沒有愛染。
6.無瞋:遭逢不順己意的境界時,心中不生瞋恨煩惱。
7.無痴:明白事理的精神作用。
8.輕安:身心輕快安適,對所緣的境界優遊祥和的精神作用。輕安主要是在禪定中獲得,能使修習持續進行。
9.不放逸:防範惡事,專注善法的精神作用。
10.行捨:是遠離昏沈、掉舉,住於寂靜,而能不浮不沈,保持平等正直的精神作用。
11.不害:不損惱他人的心理作用。
(四)煩惱六
煩惱,使有情身心產生惱亂、染污的精神作用。分為貪、瞋、痴、慢、疑、不正見等六種,是諸煩惱的根本,所以又稱為「根本煩惱」。
1.貪:對於順境,產生染污愛著的心理,是痛苦的來源。
2.瞋:對於逆境,生起憎恚,而使身心熱惱,不得安穩。
3.痴:愚痴無知,不明事理的心理。
4.慢:和他人比較高低、勝劣、好惡,而生起輕蔑他人的自恃心理。
5.疑:對於佛教真理猶豫而無法決定的精神作用。
6.不正見:違背佛教真理的見解。
(五)隨煩惱二十
隨煩惱,指隨根本煩惱而生起的心所。概括為三類:
1.小隨煩惱,即忿、覆、慳、嫉、惱、害、恨、諂、誑、憍等十種煩惱,是各別生起的染污精神作用。
2.中隨煩惱,即無慚、無愧,是伴隨一切不善心並起的精神作用。
3.大隨煩惱,即放逸、懈怠、不信、昏沈、掉舉、失念、散亂、不正知等八種,是遍及一切染污心的精神作用。
(1)忿:對不順己的境界,因為氣怒而發生暴惡的行為。
(2)恨:對於忿怒的事不能忘懷而結怨於心。
(3)覆:隱藏己過,不發露懺悔的行為或精神作用。
(4)惱:起瞋恨心,追想過去或現在不悅的境界,而產生懊惱煩悶的心理。
(5)誑:為獲得利養,而以種種手段迷惑他人,矯飾德行的心理。
(6)諂:心曲不真而假裝順從他人的心理。
(7)憍:對自己的長處產生傲慢自大的心理。
(8)害:懷有損害他人的心理。
(9)嫉:對他人的長處生起不悅的心理。
(10)慳:吝於財物與教法,不願施捨的心理。
(11)無慚:對於諸事功德善事不欽慕崇敬,對於賢人師長輕慢不服,或對於自己的過錯不知羞恥的心理。
(12)無愧:不怖畏現在、未來的惡報,或不顧世法而恣意行惡。
(13)不信:內心不清淨,對於真理不能信仰愛樂。
(14)懈怠:懶惰不精進。
(15)放逸:放縱身心而不精勤修習諸善。
(16)昏沈:使身心萎靡頹喪、昏昧、沈鬱,而喪失積極進取活動的精神作用。
(17)掉舉:令心浮動不安的精神作用。
(18)失念:不能明白記憶所緣境及諸善法的精神作用。
(19)不正知:誤解所觀境界的精神作用。
(20)散亂:心對於所緣的境界流蕩散亂,無法專注的精神作用。
(六)不定四
不定,不像其他五種心所具有決定性,既不遍於一切心或染心,也沒有善或惡的決定性,由於它相應的界地不定,所以稱不定地法。有悔、眠、尋、伺等四種。
1.悔:追悔已作或未作的事。例如:做了壞事而後悔,是善;但是做好事而後悔,則屬惡,因此沒有決定性。
2.眠:身心昏昧沈重的精神作用。適當的睡眠可恢復精力,屬善;然而耽嗜睡眠,是一種懶惰,屬惡,所以沒有決定性。
3.尋:對事理粗略的思考作用。
4.伺:能細心伺察思惟諸法的精神作用。
尋、伺二法可以推度事理,但是如果持續過久,會使身心疲勞,正念旁落,所以是善是惡沒有一定。
三、色法
色法,是有形體,佔有一定空間,而且會變壞的物質現象。包含五根、五境、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法。
五根,是指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等五種感官及其機能。根有出生、勝用、增上等意義。眼等五根除了能緣取對境以外,還能引生心內五識的認識作用,功能殊勝,所以稱為「根」。五境,是指五根所緣取的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等五種客觀對境,它們也是五識所緣的五種境界。因為五境使人起煩惱,污染心性有如塵埃,所以又名五塵;又因為五境往往被我們的執著妄心誤認為淨妙的境界,所以也稱為五妙欲境。法則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。
現將十一種色法分別說明如下:
1.眼根:攝取色境,為眼識所依。
2.耳根:攝取聲境,為耳識所依。
3.鼻根:攝取香境,為鼻識所依。
4.舌根:攝取味境,為舌識所依。
5.身根:攝取觸境,為身識所依。
6.色境:是眼根所依,眼識所緣的境界。可分為顯色、形色、表色三種。顯色是表示物質色彩差別的青、黃、赤、白等顏色,以及影、光、明、暗、雲、煙、塵、霧、空、顯色等色法。形色是表示物質形狀差別的長、短、方、圓、粗、細、正、歪、高、低等色法。表色是表示業用差別的取、捨、伸、屈、行、住、坐、臥等動作的色法。
7.聲境:是耳根所依,耳識所緣的境界。可分為可意聲、不可意聲、俱相違聲等多種聲。
8.香境:是鼻根所攝取,鼻識所緣的境界。可分為好香、惡香、平等香、不等香等色法。
9.味境:是舌根所攝取,舌識所緣的境界。可分為苦、酸、辛、甘、鹹、淡等六味。
10.觸境:是身根所攝取,身識所緣的境界。共有十一種觸,即地、水、火、風四大種,及滑、澀、重、輕、冷、饑、渴。其中四大種為能造的觸,後七種為所造的觸。
11.法處所攝的色: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,可分為極略色、極迴色、受所引色、定所引色和遍計所起色五種。極略色,是土石等有形的物質分析至極小者;極迴色,是青黃等顯色物質分析至極小者;受所引色,又稱為無表色,是因為受戒而引發於心中的色法;定所引色,是八地以上的菩薩由於定力所變現的色聲等五境;遍計所起色,是幻覺所生起的虛妄色法。
四、心不相應行法
心不相應行法,是一種非物質、非心的法,這是在色、心、心所等法的作用上假立的名稱,所以離開色、心、心所,就無法作用,包含三種意義:
1.不是能緣,所以不與心、心所相應。
2.沒有質礙,所以不與色法相應。
3.有生滅,所以不與無為法相應。
心不相應行法是第六意識所緣的境界,共分為二十四種:
1.得:造作成就的意思。這是假名於有情身中,成就色心等法的成就作用。
2.命根:由於過去業力,而受生世間。由出生到死亡,在這一期身命中,具有維持體溫與心識,及住世長短的功能,將它假名為「命根」。
3.眾同分:眾多有情具有同類的性質,或使有情眾生能得同等類似果報的因,這是在同類相似的作用上假立名稱。
4.異生性:異生,就是凡夫的異名,因為凡夫輪迴六道,受種種別異的果位,又凡夫起變異,而起惑造惡,所以凡夫又叫異生。所以異生性就是假名,在眾生身中,有使眾生成為凡夫的性能,也就是見惑的煩惱種子。
5.無想定:在禪定中心想不起,好像冰魚、蟄蟲一般,但不能完全斷惑,證入聖果,是凡夫與外道所修的有漏定。
6.滅盡定:滅盡心、心所而住於無心位的禪定,是佛和阿羅漢遠離定障所得的境界,與無想定合稱二定,都是在心、心所不轉的分位上假立的名稱。
7.無想報:修無想定,死後昇生無想天的果報,在五百大劫中,心和心所完全寂滅,而呈無意識的狀態。
8.名身:名,指表詮自性的名目、名字等;身,有積聚的意思。積集二名以上的,就稱為「名身」。如「香」一字是名,「香環」二字就是名身。
9.句身:句,是用來詮釋事物的義理。集合二個句子以上,構成一個完整思想的,就稱為「句身」。如「諸行無常,諸法無我、涅槃寂靜」等句,表達完整的思想,稱為「句身」。
10.文身:文,指字母或拼音符號。如i、u、a、b、c、d、A、ㄅ、ㄆ、ㄇ、ㄈ……等,其自體沒有意義,是「名」與「句」所依的單音。二「文」以上,稱為「文身」。由「文」的連續使用,才構成詮釋事物的「名」;連結「名」而有表達完整意義的「句」。文、名、句三者都是在音聲上假立的名稱。
11.生:有為法先無今有的作用。
12.住:有為法安住的作用。
13.老:有為法衰壞的作用。
14.無常:有為法滅亡的作用,又稱為滅。
15.流轉:指有情生死相續不斷,在三界六道中展轉輪迴,或指有為法剎那生滅,相續不斷。
16.定異:定,指決定;異,指差別。定異是指一切事物的善惡因果各有差別,不相混亂。
17.相應:諸法的因果間,有和合不離的關係。
18.勢速:有為法的生滅變異迅速。
19.次第:一切有為法的生滅流轉有前後順序,不是同時俱起的。
20.時:有為諸法相續遷流,而產生三世時間的差別。
21.方:指方位、空間。色法與色法相對,而在空間上產生分位關係,共有東、西、南、北、四維、上、下等十方。
22.數:表示諸法存在的數量。
23.和合:指有為諸法的生起,是眾多因緣和合集會的作用。
24.不和合:指有為諸法因緣不和合,所以互相乖離,各有分際,這是指法的分離性。
五、無為法
無為法,是離開因緣造作的法,指法性真如而言,是有為法所依的理體。法性真如本來是離言絕慮的理體,但是為了便於說明,強名作「無為法」,其中含有四種意義:
1.不生不滅:非因緣所生,所以沒有生滅。
2.絕得絕失:無為法又稱法身、真如、佛性,在聖不增,在凡不減,所以沒有得失。
3.非彼非此:沒有你我自他的分別,是佛佛道同。
4.無去無來:沒有過去、現在、未來等三世遷流、剎那生滅的變化,是常住不變,萬古恒存的,所以沒有去來。
無為法共有六種:
1.虛空無為:謂真如遠離各種煩惱障礙,猶如虛空一般,所以稱為虛空無為。
2.擇滅無為:是由智慧的簡擇力斷滅煩惱後,所顯現的真如。
3.非擇滅無為:指不須待智慧簡擇斷滅煩惱,而本來自性清淨的真如。
4.不動無為:指在第四禪天,滅除苦、樂二受所顯現的真如。
5.想受滅無為:是在無想天,滅除六識心想與苦、樂二受,所顯現的真如。
6.真如無為:指離開我法二執,而顯現的真實如常的法性理體。
前五項無為是用來詮釋法性真如的相,第六項無為是用來詮釋法性真如的體。
參‧結語
萬法的區分有主觀與客觀二種,另外又可分為有為法、無為法等。這是由於聞法者的根機不同,或基於觀察的角度不一,因此有蘊、處、界三科,以及五位百法的差別。雖然如此,這些分類的法,都是指宇宙的一切萬有諸法,所以約略約廣,只是方法上的差異,其所分析的宇宙萬法是相通的。如百法,除了六種無為法外,其餘九十四法可以歸納入五蘊中:
色蘊,是百法中的十一種色法。
受蘊,是遍行心所中的受法。
想蘊,是遍行心所中的想法。
行蘊,除了受想二法的其餘四十九種心所有法及二十四種心不相應行法,共七十三法。
識蘊,即八識心王。
百法之中,心法及心所有法計有五十九種,約佔百法的五分之三,可見心識活動的複雜性。又百法中的九十四種有為法都是因緣所生的假法,凡夫由於迷惑妄想,卻將它們執以為實我、實法,因而就有了主客、自他的分別,於是起惑造業,輪迴生死,無有出期。我們修證的目的,就是要將虛妄的心識,轉為如實的智慧,以泯除二執,達到真如無為的境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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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試述五位百法的意義。
二、心王與心所有何關係?
三、試舉例說明根本煩惱及隨煩惱。
四、百法與五蘊有何關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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